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12日 星期六

第 四 章 法規之適用

16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17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18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19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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