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七、公文處理應重視時效及品質,全面全程實施管制,促使公文依限辦結。公文處理之權責劃分、時限、管制、計算標準、稽催、檢核、教育與宣導、時效統計等相關作業,除法令別有規定者外,依文書流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七十八、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基準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日。
3、普通件:6日。
4、限期公文:
(1) 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 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 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三) 監察案件:依據「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 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五) 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章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 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七十九、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 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人民申請案件外,均不含假日。
(二) 一般公文發文使用日數:
1、一般公文自收文次日或交辦日起至發文日止,所需日數扣除假日。
2、限期公文於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內辦結,未超過6日者,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超過6日者,以6日計算;逾越來文所訂或規定期限辦結,以實際處理日數計算。
(三) 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之計算基準,於規定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列為「依限辦結」,超過規定處理時限辦結者列為「逾限辦結」。
(四) 處理時限以時為計算基準者,自收文之時起算;以半日為計算基準者,以收文次日起算,但收文當日辦結者,以半日計算。
八十、公文登錄、催辦及銷號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對所收之公文,應按收文號予以登錄管制;其相關登錄及催辦格式,由各機關視需要自行規定。
(二) 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對屆辦理期限之案件,並應提醒承辦人員並陳報單位主管;對已逾期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或送會逾時者,應予催辦。
(三) 經簽擬核定之公文,應於發文或辦結後予以銷號;惟應繼續辦理或尚未結案者,仍應繼續管制。
八十一、各機關對於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應確實管制。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
(一) 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
(二) 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原則上須以案管制。
八十二、各機關對公文處理時效,應定期檢討分析,簽報機關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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