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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筆記整理

保險基金及經費
1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2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

3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之經費,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付之。

罰則
4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6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7.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附則

8 生育給付分娩費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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