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行政機關公文製作表解


基本要求:簡淺明確
1. 正確
2. 清晣
3. 簡明
4. 迅速
5. 整潔
6. 一致
7. 完整
8. 周詳

一、公文類別與結構
()公文類別
1.令: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可不分段
(2)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
(3)蓋用機關印信
2.呈:限對總統使用
3.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間使用
4.函:
(1)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
(3)同級或不隸屬機關
(4)民眾與機關間
5.公告:
(1)向公眾或特別對象宣布
(2)張貼公布欄(蓋機關印信
(3)利用報刊等傳播
(4)得用表格處理
(5)登報公告免署職稱姓名
6.其他公文: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或手諭、簽、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或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定型化表單

()公文結構:
1.主旨:
(1)全文精要說明目的與期望
(2)力求具體扼要
(3)不分段一項完成
(4)能用主旨1段完成的勿分割為23
(5)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的須敘明
2.說明:
(1)敘述事實來源經過或理由勿重複期望語(如請核示請查照等)
(2)摘述來文要點
(3)提出處理方法分析(簽)
(4)視內容改稱「經過」「原因」
(5)公告用改為「依據」指出法條或機關名稱
(6)須列明副本收受者的作為、附件名稱份數
3.辦法:
(1)提出具體要求或處理意見勿重複期望語
(2)視內容改稱「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
(3)公告改為「公告事項」或「說明」
(4)3段式內容截然劃分避免重複

()注意事項:
一文、一事、一項、一意、條列、次序:採一字(符號)一碼為原則

二、公文用語與用字
()稱謂用:
1.上級對下級「貴」
2.下級對上級「鈞」「鈞長」「大」(無隸屬)
3.機關或首長對屬員「臺端」
4.間接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必要時稱「該」
5.間接對機關職員「職稱」
6.機關對人民「先生」「女士」或通稱「臺端」「君」
7.平行「貴」
8.自稱稱「本」
9.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通稱「貴機關」或「貴單位」

()期望用:視需要酌用
「希」
「請」
「查照」
「照辦」
「辦理見復」
「核示」、「鑒核」
「請轉行照辦」
「轉行」、「轉告」

()統一用字(語):
、策
員、
聲請(對法院)、申請(對機關)
錄、
領事
機關、人員
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百十八條
制定(法律)、訂定(命令)

()注意事項:
1.使用標點符號
2.避免艱深費解無意義模稜兩可
3.肯定堅定互相尊重
4.阿拉伯字註明承辦月日時分
5.法條條文序數不用大寫
6.司法審判文書另訂實施

公文改革目的:
發揮溝通意見功能、普遍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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