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 一 用 語 | 說 明 |
「設」機關 | 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 |
「置」人員 | 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 |
「第九十八條」 | 不寫為:「第九八條」。 |
「第一百條」 | 不寫為:「第一00條」。 |
「第一百十八條」 | 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 |
「自公布日施行」 | 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 |
「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 |
「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 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
準用「第○條」之規定 |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條其他各項規定時,不寫「『本條』第○項」,而逕書「第○項」。如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制定」與「訂定」 | 法律之「創制」,用「制定」;行政命令之制作,用「訂定」。 |
「製定」、「製作」 | 書、表、證照、冊據等,公文書之製成用「製定」或「製作」,即用「製」不用「制」。 |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 | 法律條文中之序數不用大寫,即不寫為「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佰、仟」。 |
「零、萬」 | 法律條文中之數字「零、萬」不寫為:「0、万」。 |
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法律統一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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