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第 一一 章 地方制度

           
121   縣實行縣自治。

122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123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124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125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126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127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128   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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