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第 一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129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130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31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132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133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134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135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136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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