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簽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機關如未設外收發單位者,應指定專人辦理。
(二) 外收發人員收到之文件應登錄於外收文簿,其係急要文件、機密件、電報或附有現金、票據等者,應隨收隨送總收文人員,其餘普通文件應依性質定時彙送。文件封套上指定收件人姓名者,應另用送文簿登錄,並比照上述文件性質,隨時或按時送達。
(三) 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如有必要再引至承辦單位,其所持文件應囑承辦單位補辦收文手續。
(四) 收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應當面會同送件人於送件簿、單上,註明退還或拒收。
(五)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電子文件、儲存電子檔、確認發文單位,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否疏漏或被竄改。
二十三、拆驗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除無須登錄者外,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樣之文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除將原封套保留註明外,應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二) 應檢視文內之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封套郵戳日期是否相稱,如相隔時日較長時,應在文面註明收到日期。
(三) 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右側簽章證明。
(四) 附件應不與公文分離為原則,由總收文人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附件較多或不便裝訂者,應裝袋附於文後,並書明○○號附件字樣。
(五) 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公文如為急要文件,可先送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如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應速洽詢。
(六) 來文如屬訴願案、訴訟案、人民陳情案或申請案等,且有封套者,其封套應釘附於文後,以備查考;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不得剪除。
(七) 來文如有誤投,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機關。
(八) 機密文件經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如須送總收文登錄掛號者,應在原封套加註「本件陳奉親拆」或「本件由○○○單位拆封」,以資識別。
二十四、分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經拆驗後,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如係電子交換、傳真、電報或外文文電,應按程序收文分辦。
(二) 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並由各機關規定適當位置加蓋單位戳後,依序迅確分辦;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高承辦人員之注意。
(三) 來文內容涉及2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四) 來文屬急要文件或案情重大者,應先提陳核閱,然後再照批示分送承辦單位,如認有及時分送必要者,應同時影印分送。
(五) 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交下之公文,分文時應於公文上加註「○○○交下」戳記。
二十五、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即在來文正面適當位置標示收文日期及編號,並將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分送承辦單位;急要公文應提前編號登錄分送。
(二) 總收文登記表之格式,得視機關實際之需要自行製作。
(三) 總收文號按年順序編號,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四) 每日下班2小時前送達總收文人員之文件,應於當日編號登錄分送承辦單位。
(五) 機密件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向總收文人員洽取總收文號填入該文件,並在總收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
(六) 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七)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後,應收文登錄,並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
二十六、傳遞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在機關內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急要文件或附有大量現金、高額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公文,應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 內部傳遞文件以下列各種為限:
1、各機關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內部文件。
2、文書單位收受之外來文件。
3、各主辦單位間核擬核會之文件。
4、經辦結外發之文件。
5、機關首長交辦之文件。
(三) 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應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
二十七、單位收發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內部單位應視業務需要,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並應與文書主管單位及公文稽催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單位收發以設置1級為限。
(二) 單位收發人員收到文書主管單位送來之文件,經點收並登錄後,立即送請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
(三) 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首長裁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四) 未經文書單位收文之文件,應登錄送由文書主管單位補辦收文登錄手續。
(五) 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
(六) 經發文或核定存查之文件,應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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