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文書手冊一

壹、總述
一、本手冊所稱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二、 文書製作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三、 檢察機關之起訴書、行政機關之訴願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書等,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均得依據需要自行規定其文書之格式,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四、 本手冊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步驟:
() 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 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 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 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 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關於文書之簡化、保密、流程管理、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等事項,均依本手冊之規定為之。

五、 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六、 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安全規範辦理。各機關如有其他特殊需求,得依需要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七、 機關對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辦理。

八、 機關公文得採線上簽核,將公文之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各機關實施公文線上簽核採電子認證者,應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九、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十、 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抄本(件)、影印本或譯本。正本及副本,均用規定公文紙繕印,蓋用印信或章戳;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抄本(件)及譯本,無須加蓋機關印信或章戳。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其文面應分別標示「抄本(件)」、「影印本」及「譯本」。

十一、 各機關為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2項規定,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十二、 各層決定之案件,其對外行文所用名義,應分別規定。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雖可授權第2層或第3層決定,仍以機關名義行文。凡性質以用單位名義為宜者,可由單位主管逕行決定,並以該單位名義行文

十三、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文書,如遇特別案件,必須為緊急之處理時,次一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再補陳核判。

十四、 第2層、第3層直接處理之案件,必要時得敘明「來(受)文機關」、「案由」及「處理情形」、「發文日期字號」等,定期列表陳報首長核閱。下級機關被授權處理之案件,亦得比照此項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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