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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第 二四 節 保證

739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739-1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740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741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742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742-1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743   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744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745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746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747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748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749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750   保證人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其保證責任:
一、主債務人之財產顯形減少者。
二、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主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者。
四、債權人依確定判決得令保證人清償者。
主債務未屆清償期者,主債務人得提出相當擔保於保證人,以代保證責任之除去。

751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752   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753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753-1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754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755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756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二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756-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756-2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756-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756-4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

756-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756-6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756-7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756-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56-9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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