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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第 六 節 借貸

         使用借貸
464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465-1   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466   貸與人故意不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467   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468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469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470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471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472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473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於貸與人,自受借用物返還時起算。於借用人,自借貸關係終止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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