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8月28日 星期日

第 五 節 監察人

216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對監察人準用之。

216-1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

217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217-1   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

218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18-1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218-2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219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20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221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222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223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224   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225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226   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董事亦負其責任時,該監察人及董事為連帶債務人。

227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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