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譯:
信義是用來對待君子,至於刑戮是用來處分小人。犯罪到達被判死刑的人,乃是罪惡重大到了極點,這又是小人中最壞的人了。寧願為義而死,不苟且偷生,而且把赴死看成像回家一般,一點也不畏懼,這又是君子最不容易做到的啊!
注:
不苟幸生:不苟且偷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
譯:
當唐太宗貞觀六年時,登記了被判死刑的囚犯三百多人,釋放他們回家,約定他們自己回來以接受死刑:這是拿君子所難以做到的事,希望最壞的小人一定要做到。那些囚犯到了約定的日期,終於自動回來,沒有遲到後至的人:這是君子所難以做到的事,然而小人卻很容易的做到了。這難道是近於人之常情?
注:
大辟:死刑。
卒:終。
其:通「豈」。
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
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譯:
有人說:「罪大惡極的,的確是小人了,但是到了用恩德對待他,也可以使他變為君子。大概是恩德感動人心的深刻,改變人性的速度,就會這樣的了。」我說:「唐太宗做這件事,為的是求得恩德感化人的美名。然而,我們哪能知道在釋放死囚犯的時候,不是料想囚犯他們一定會回來以求得赦免,所以才放了他們的呢?我們又哪能知道那些囚犯在被釋放回去的時候,不是料想自動回來一定會獲得赦免,所以才又回來的呢?(唐太宗)料想死囚犯他們一定會回來才把他們放了,這是上面的人揣摩下位者的心理;(死囚犯)料想一定可以獲得赦免才又回來,這是下面的人窺測上位者的心理。我只看見上位者與下位者互相以不正當的居心去揣摩對方的心意,來成就這種美名,哪裡有什麼施恩德和知信義的事呢?否則唐太宗施恩德於天下,到縱囚時已經六年了,還不能使小人不犯大罪惡。然而只是一天的恩德,就能使死囚視死如歸,而且守信義,這又是不通的論調啊。」
注:
入人:感化人,使去惡存善。
移人:改變人的性行。
烏:何、那裡。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
譯:
「那麼要怎麼樣做才行呢?」我說:「釋放他們,他們回來後,就殺掉他們,不要免除死罪。再釋放一批,如果他們又回來了,這就可以知道是恩德所使然。」不過,這是一定不會有的事情。至於放他們回去,回來就赦免他們,這種事只能偶爾做一次罷了。如果屢次這樣做,那麼殺人的罪犯都可以不死,這難道可以作為天下的常法嗎?不可以做常法的,會是聖人的法制嗎?因此唐堯、虞舜和夏、商、周三王治理天下,一定根據人情,不標新立異來表現崇高,不違背人情來求得美名。
注:
若夫:至於。
逆情以干譽:逆情,違背常情。干,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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