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第 七 章 司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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