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第 五 章 附則

130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至少應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燬;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