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第 一 章 總則

1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

3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