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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
法、律、條例
或
通則
。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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