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第 七 章 司法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