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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第 七 章 司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
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
刑事
或
懲戒處分
,或
禁治產之宣告
,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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