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八十三、各機關處理文書,應儘量採用性能及品質優良之用具,以增進文書處理效率。

八十四、各機關印信及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章戳應依印信條例、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行刻製,分交各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之:
() 條戳: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或宋體字,由左至右,刻機關(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用之。
() 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之簽名由左至右刻製,對外行文時用之。
() 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全銜之英文名稱),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5公分為限,於職員證、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 校對章:用篆字、隸書或正楷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校對章」字樣,於文書改正時用之。
() 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標示字樣,於公文、附件或契約黏連處用之。
() 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之附件上蓋用之。
() 收件章:用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機關全銜,並加「收件章」字樣,並附日期及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 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由左至右,刻製職稱、姓名。
() 電子文件章: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八十五、機關印信章戳,除印信應由首長指定監印人員負責保管外,章戳亦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冒用情事,應由保管人員負完全責任。

八十六、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使用之智慧卡正卡及讀卡機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智慧卡副卡則由單位主管另指定專人保管,上述設備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申請補發。

八十七、各機關公文用紙之質料、尺度及格式,除下列原則外,並應依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 質料:70~80GSM(g/m2)以上米色(白色)模造紙或再生紙
() 尺度:採國家標準總號五號用紙尺度A4
() 格式:依附件所列。

八十八、各機關所使用之各種表簿格式,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標準及國產紙張標準自行規定印製,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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