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
(一)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1、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2、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3、 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4、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2)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3)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
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
6、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1)。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受)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作成2份,以1份送達受(發)話人簽收,雙方附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2)。
(4)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
(8)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二) 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周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十六、公文製作一般原則如下:
(一) 文字使用應儘量明白曉暢,詞意清晰,以達到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所規定「簡、淺、明、確」之要求,其作業要求:
1、 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 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 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 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 整潔:文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 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文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 完整:對於每一文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 擬稿注意事項如下:
1、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不宜僅以「云云照敘」,自圖省事,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本」「該」等。
8、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10、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1、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12、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3、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文稿有2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三) 分段要領如下:
1、「主旨」: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2、「說明」:
(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經過」、「原因」等名稱。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辦法」:
(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核示事項」等名稱。
(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 「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四) 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 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但其中“( )"以半型為之。
2、 內文:
(1) 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 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十七、公文結構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令: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1) 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例如:
甲、訂定「○○○施行細則」。
乙、修正「○○○辦法」第○條條文。
丙、廢止「○○○辦法」。
(2) 多種法律之制定或廢止,同時公布時,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法規命令之發布,亦同。
(3) 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並得於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必要時,並以公文分行各機關。
2、人事命令:
(1) 人事命令:任免、遷調、獎懲。
(2) 人事命令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二) 函:
1、 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3段式。
2、 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一)1、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三) 公告:
1、公告之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3段,段名之上不冠數字,分段數應加以活用,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2、公告分段要領:
(1) 「主旨」應扼要敘述,公告之目的和要求,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公告登載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2) 「依據」應將公告事件之原由敘明,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有2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低格書寫。
(3) 「公告事項」(或說明)應將公告內容分項條列,冠以數字,另列低格書寫。使層次分明,清晰醒目。公告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改用「說明」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註明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
3、一般工程招標或標購物品等公告,得用定型化格式處理,免用3段式。
4、公告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四) 其他公文:
1、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2、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十八、公文用語規定如下:
(一) 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 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 直接稱謂用語:
1、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 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 間接稱謂用語:
1、 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 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沒有台端
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一) 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 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2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2) 「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 簽之撰擬:
1、款式:
(1) 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 「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 「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 「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3、 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三) 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要領:
(1) 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 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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