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繕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文書單位之分繕人員收到判行待發之文稿,應注意稿件之緩急並詳閱文稿上之批註後登錄交繕。
(二) 分繕人員收到待發之文稿如認為所註明發出之期限急迫,預計無法依限辦妥者,應向承辦單位洽商改訂,並在稿面註明,以明責任。
(三) 凡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應指定專人負責繕印。
(四) 分配繕印之文件,應以當日繕印竣事為原則。
(五) 繕印人員對交繕之文稿,如認其不合程式或發現原稿有錯誤或可疑之處時,應先請示主管或向承辦人員查詢洽請改正後再行繕印。
(六) 各機關對外行文,應一律使用統一規格之公文紙(格式如附件7),其版面包括字型、字體大小及行距等,得參考「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辦理。
(七) 繕印人員對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及挖補。
(八) 繕印文件宜力求避免獨字成行,獨行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九) 繕印公文遇有未編訂發文字號之文稿,儘量先提取發文字號。
(十) 繕印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均應送請校對。
三十九、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公文繕印完畢後應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校對人員應注意繕印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 機密及重要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三) 校對人員發現繕印之文件有錯誤時,應退回改正;不影響全文意旨者,得於改正後在改正處加蓋校對章;其以電子文件行之者,該電子檔須一併改正。
(四) 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或機密文書未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文內之有關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
(五) 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後,於原稿註記校對人員章,並於登錄後送監印人員蓋印。
(六) 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經校對人員校對後,宜送請承辦人員複校後再送發。
(七) 校對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於校對無誤後,將非電子交換公文附於文稿內,循發文程序作業。
四十、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 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
(三) 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 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 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 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 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辦理。
7、 會銜公文如係發布命令應蓋機關印信,其餘蓋機關首長職銜簽字章。
(四) 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
(五) 公文及原稿用紙在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印)騎縫章。
(六) 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
(七) 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件)及譯本不必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件)」或「譯本」。
(八) 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九) 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十) 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申請表應妥為保存,以備查考。登記表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十一) 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核對其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程序作業。
四十一、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總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檢查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
(二) 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如係機密件或有時間性之文件,應分別標明,以引起受文機關注意。
(三) 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不固定機關或軍事機構,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以於每年開始預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總發文字號每年更易1次,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四) 文號11碼 ,前3碼 為年度,中間7碼 為流水號,最後1碼 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五) 機密文件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發文時先向總發文人員洽取發文字號填入文中自行封發,並在總發文登記表案由欄內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或代名表示。
(六) 各機關之總發文登記格式,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決定。公文經編號發文後應依序加以登錄。
(七) 發文後之稿件,如承辦單位註明有先發後會或發後補判者,應退還承辦單位自行處理。
四十二、封發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經編號待發之公文,應由專人負責複檢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再封固,並標明速別,登錄後送外收發人員遞送。
(二) 同一受文機關之公文,除最速件得提前封發外,其餘普通件得併封發出,並在封套(格式如附件8)上註明文號件數。
(三) 機密件、最速件或開會通知應於封套上加蓋戳記;機密件應另加外封套,以重保密。
(四) 發文附件應由總發文人員隨文封發;如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由承辦單位檢齊封固書明名稱、數量,並在封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隨同公文送交總發文人員辦理封發。
(五) 凡體積較大數量過多之附件需另寄者,應在公文附件項下註明附件另寄,並應在附件封面書明某字號之附件,該公文及附件應同時付郵。
四十三、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公文之送達或付郵由外收發人員統一辦理。
(二) 送達公文及附件,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應直接送達受文之機關。
(三) 交換傳遞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按規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四) 傳送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或公文傳遞清單書明送出時間,派專差送達。
(五) 郵遞公文應依其性質分別填送郵遞清單付郵,郵資及收執應另備登記表登錄,以為郵費報銷之依據。
(六) 人事命令、證件、有價證券、訴願文件及機密件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發。
(七) 機關內部各單位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由單位收發人員登錄送文簿送交外收發人員遞送。
(八) 送發之電報,由電務人員登錄後逕行送發。
(九) 外收發人員應隨時注意登錄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以便文件之投送。
(十) 公文封發後,由承辦人員自送時,應由該承辦人員簽章,並自行送達受文單位。
四十四、歸檔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文書之歸檔,應依相關檔案法規辦理。
(二) 收文經批存者,應區分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年限,由單位收發登錄後,得依各機關公文處理程序辦理歸檔。
(三) 發文後之原稿件,除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判、發後補會者應退承辦單位自行辦理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歸檔外,其餘稿件應隨同總發文登記表送檔案管理單位簽收歸檔。
(四) 簽稿應原件合併歸檔,若一簽多次辦稿,得影印附卷,並註明原簽所在文號。
※函:
上行文 | 署機關首長職銜、 姓名,蓋職章。 |
平行文 | 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 |
下行文 | 蓋職銜簽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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