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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黑格爾

黑格爾
德國古典哲學的巔峰,賦予辯證法以歷史與社會縱深

青年馬克思對康德、費希特法哲學的揚棄-從馬克思〈給父親的信〉說起馬克思的老師甘斯是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修訂者,他對馬克思的轉向黑格爾主義當然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使馬克思在行動上投入黑格爾主義而決定揚棄康德和費希特的,則是他與青年黑格爾派(黑格爾左派)團體博士俱樂部的接觸。

一八三七年夏天馬克思在柏林大學學期結束後,曾經前往施特拉勞(Strelau)短暫休養,養病期間重讀黑格爾的著作,並寫了題為〈克萊安泰斯,或論哲學的起點和必然的發展〉的手稿,使他更加深刻地認同於黑格爾主義。而在養病期間,他則認識了柏林士官學校史地教員魯滕堡(Adolf Rutenberg),並在魯滕堡的介紹下加入了博士俱樂部,成為這個團體最年輕的一員。在〈給父親的信〉中,馬克思稱魯滕堡是他在柏林最親密的朋友。博士俱樂部是一個由柏林的大學教師、中學教師和文學家組成的以研究神學和哲學為主的黑格爾主義社團,在意識型態的立場上屬於黑格爾左派。黑格爾左派以大衛.施特勞斯(David Freidrich Strauss)一八三五年出版《耶穌傳》為開端,施特勞斯以黑格爾的否定論唯心辯證法批判基督教作為歷史的絕對真理的主張,甚至懷疑耶穌是否實有其人,而引發黑格爾學派內部的神學辯論,施特勞斯遂高揭左派的大纛。

博士俱樂部的主要領導人為柏林大學神學系副教授布魯諾.鮑威爾(Bruno Bauer)及其妹夫魯滕堡,另外還有中學教員科本(Karl Freidrich Köppen),馬克思很少在學校裡選課,把時間多花在博士俱樂部,鮑威爾等人可以說是他的教師,博士俱樂部則是他的大學。甘斯在一八三三年為黑格爾《法哲學原理》所寫的導言裡,曾經從唯心辯證法的角度,指出世界理性仍在發展當中,新的客觀形式正在產生,他對於黑格爾在理性意志的概念範圍內對法的抽象解釋感到不滿,他認為黑格爾對政治行動的估計不足,乃直言道,政治作為人的活動的特殊領域,事實上仍在黑格爾的視野之外,甘斯甚至公開主張國家應實行自由主義政治。甘斯的重要言論和著作在黑格爾生前或逝後幾年之間便已提出,其對於青年黑格爾派政治觀點和行動的形成,有著相當的影響。
   
我們在先前已經大致討論過黑格爾的精神哲學,現在則進一步討論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所呈現的歷史和法哲學觀點。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曾經說過一段引起諸多爭議的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接著又說:「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存在的東西,因為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很多人以為這句話是在為現實作辯護,把現實視為理所當然而毫不保留地接受,其實,我們若將之改寫為:「凡是合乎真正理性的東西都是真正現實的;凡是真正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真正理性的」,「哲學的任務在於理解真正存在的東西,因為真正存在的東西就是理性」,我們便能真正掌握住黑格爾主義的辯證性。黑格爾在《小邏輯》〈導言〉中曾對此進一步說明道:「就形式看來,在整個存在中,一部份是現象,僅有一部份是實在」,他強調「實在」必須與「確實也有存在的偶然事物」加以區別,偶然的東西,是「一個不比可能的東西,亦即不比可有可無的東西有更大價值的存在」,此外他也在《小邏輯〈實在論〉中指出實在是「本質與存在或內與外之成為直接的統一」,實在是自身內蘊力量的外在化,它的存在是自身的顯現,是名與實、思維與存在的真正統一。反言之,那種名實不相符的「偶然的存在」,因為是不合理的,因而不是真正的實在,將會在歷史的辯證發展過程中遭到揚棄。

如前所言,黑格爾以普魯士的君主立憲制為現代國家的典型,如果國家的體制不能符合君主立憲制的概念要求,則此一國家便不是現實或實在的國家,不過是一個偶然的存在。黑格爾的這種辯證的理性觀,乃使他法哲學的實在性超越了康德,康德謹守著物自身和現象的雙重世界觀,將作為法理念的自由和法的現實存有分隔開來而造成守法義務和法律認識的分裂,而黑格爾則強調合理的必然是實在,並且要用絕對精神來統一人的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因此,黑格爾法哲學的主題,便是作為絕對理性本質的自由理念如何能夠具體地體現於這個世界之中的問題,

換言之,黑格爾主張自由理念具有實在性,人不必像康德想像地那樣只能在實踐理性中推敲自由的存在,人反而應該正面承認自由的力量,認識到人的本身正是自由在有限的理性存在物身上的歷史發展的一環,人應該透過對於作為法權理念的自由的認識,進一步去掌握體現在國家和法律制度中的自由的實在性,所以他說:「法哲學這一門科學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現實化為對象」,「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至於法的體系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青年馬克思對康德、費希特法哲學的揚棄-從馬克思〈給父親的信〉說起黑格爾認為法(法權)的理念就是自由,他把法作為一種概念辯證發展的現象,具有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辯證發展階段,抽象法體現著自由的客觀化,道德是自由的主觀狀態,倫理則是自由的主客統一。首先,法在抽象法的階段,黑格爾並沒有明顯地在一開始便直接把法的定義視之為一種社會概念,他說:「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法首先對人下了一道絕對命令:「成為一個人,並尊敬他人為人」。黑格爾要求法在概念發展的起始的抽象階段,應當先肯認每個人都是普遍的自由權利的權利主體,從而主張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視之為自由的外化,然而,一旦有人不尊重他人自由的定在,則為了維護個人的自由,當允許以強制方式排除不法,所以黑格爾說:「抽象法是強制法」。

抽象法只要求人的意志相互間外在地同普遍意志的法一致,因而僅僅表現為禁令,為對他人意志的否定,這些相互否定的外在行為也就是法與不法的對抗矛盾,遂導致一種超越個人主觀利益的普遍意志的需要性,即要求人按照道德、按照普遍意志行事,其目的在解決人的外在行為間的衝突,把他人的幸福納入成為我的行為的考量,這種意志的自我規定和自我決定,使人得以克服外在客觀物的強制,而建立不同意志相互間的肯定關係。但是,道德畢竟還只是純粹主觀性的東西,況且黑格爾又認為康德關於道德的絕對命令/自由意志的自律原則內容空洞形式空虛,並未確實指出「義務是什麼」,是為義務而盡義務的修詞或演講。義務要具有特殊化的規定內容,乃必須在倫理性的共同體中去探求,倫理性共同體中的自在自為存在的規章制度和法律,就是義務。

黑格爾接下來的分析,則以現代世界所形成的市民社會為中介,他指出,市民社會是一個以自身為目的的特殊的人的需要體系,由於人們為了追求個人需要的滿足而相互對抗,因此法的概念必須進一步過渡到以市民社會此一需要體系為前提的實定法,亦即以國家的倫理性法律作為調解,一方面使抽象法獲得其現實性,得以具體規定個人的種種權利,另一方面則賦予道德義務以現實的內容,並依此仲裁不法、定爭止紛,客觀的法的和主觀的道德義務得到統一,守法乃等於自由真正的實現。黑格爾乃是如是地定義法律(實定法):「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東西而被設定在它的客觀定在中,這就是說,為了提供於意識,思想把它明確規定,並作為法的東西和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通過這種規定,法就成為一般的實定法」,「法的東西要成為法律,不僅首先必須獲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須獲得它的真實的規定性」,而除了適用對象的普遍性和規定明確性的特徵外,黑格爾還要求實定法必須具有可知性和可變性,即普遍地為人知曉以對人發生拘束力,並且能夠根據具體狀況補充新的規定。透過人為的立法行為,法取得了固定而普遍的形式,具有現實性的力量和法律的效力,法乃成為實定法,法與法律在此統一。

參考資料:
淡江人文社會學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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