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文書處理程序一般原則如下:
(一) 各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
(二) 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三) 各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惟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以電子文件行之者,不在此限。
(四)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件,並應指定專人處理。
(五) 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六) 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
(七) 文書須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得註明時間;文書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惟外文或譯件,得採用西元紀年。
(八) 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月8日 16時,得縮記為1108/1600),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
(九) 各機關在辦公時間外,遇有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按照值日及值夜規則之規定辦理。
(十) 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文書之傳遞,均應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形,設置送文簿或以電子方式簽收為憑。
(十一) 組織龐大所屬單位較多而分散辦公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以加速公文之傳遞。
(十二) 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遞告知,不另行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十三) 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應視內容性質自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收文方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應依其訊息擷取相關資料,並為妥適處理。
(十四) 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政府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應符合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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