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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101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00年11月15日起至24日受理報名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第 五 章 行政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54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56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57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59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60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61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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